妨害公務輕微傷能不能追責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2024-08-09
一、以暴力行為、威協等的形式阻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員依規實行崗位的,不管是不是組成損害,都是會追責刑事責任。因此防礙稽查導致輕微傷的,一般組成妨害公務罪?!段覈谭ā返诙倨呤邨l【妨害公務罪】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員依規實行崗位的,處三年以內刑期、拘留、管控或是罰款。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全國代表大會和區域各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意味著依規實行意味著職位的,按照前述的要求懲罰。在洪澇災害和緊急事件中,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紅十字會工作員依規履職盡責的,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懲罰。故意阻礙國防安全行政機關、公安部門依規實行國防安全工作目標,未恐嚇威脅、威協方式,導致不良影響的,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懲罰。暴力行為圍攻已經依規實行崗位的民警的,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從重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
1、以爆力或是影響的方式阻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員依規實行崗位的個人行為說白了依規實行職位,就是指黨政機關工作員在國家規定的范疇內,應用其合理合法權力從業公務活動。這類公務活動,不但包含黨政機關工作員在上班時間或所在單位中所開展的公務活動,并且還涉及我國工作員依據相關規范或指令在其它時間或場地內的公務活動。次之,黨政機關工作員務必是在依規實行職位。即其所開展的監管主題活動,的確歸屬于他的合理合法職權范圍,而且主題活動的方法合乎法律法規的標準。與此同時,侵權人務必是以爆力或是影響的方式阻攔執行公務。侵權人假如并沒有選用暴力行為或威協方式,只是用別的方式影響黨政機關工作員實行職位,比如辱罵、大吵大鬧等個人行為,盡管對實行職位有一定程度上的防礙,但也無法組成本罪。
2、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各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意味著實行意味著職位各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味著,包含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州、市轄區甚至全國代表大會的意味著。
3、在洪澇災害和緊急事件中,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紅十字會工作員依規做好本職工作如果是在目然災難和緊急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員以暴力行為、威協辦法阻攔其做好本職工作,就可以組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防安全行政機關、公安部門依規實行國防安全工作目標,未恐嚇威脅、威協方式,但導致不良影響的。此類狀況是以上暴力行為、威協方式之外的方式,如圍堵、哄鬧,對實行國防安全工作目標的相關黨政機關工作員規定提供便利標準無動于衷或推遲沒辦等而阻攔實行相關國防安全國家公務。根據《刑法》的要求,以暴力行為、威協等的方法作出妨害公務個人行為的,便會組成妨害公務罪。因此 防礙公務人員稽查,導致公務人員發生輕微傷的,一般會組成妨害公務罪。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我們網站開展資詢。